经典案例评析|A公司与B区政府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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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中国A公司与被告B区政府签订一份分享型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工程能源管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实施城市道路LED照明节能及照度升级改造,原告自各单位项目验收之日起的十年内逐月分享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改造升级而产生的节能效益。之后,原告依约完成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工程并验收合格。原告依约应获得节能分享款4600余万元,被告仅支付1700余万元,原告委托康实李覃政律师代理诉讼。


亮点评析

本案典型性在于案涉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被告主张案涉合同应当招标而未招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原告无权要求支付节能分享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李覃政律师提出以下针对性代理意见:

1

案涉合同系合同能源管理型无名合同,与《建工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同,《政府采购法》并未规定采购货物或服务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故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数额标准的相关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等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3

本案原告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提供方,自筹资金完成节能改造并提供能源管理服务,被告不直接投入任何采购资金、亦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但实现了节能改造目标并提升美化了城市道路照明效果,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原告利益严重受损、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本案由被告承担未依法招标的行政责任即能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案涉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李覃政律师上述意见。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合同效力,且各期违约金的计算繁琐复杂,李覃政律师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妥善处理了合同效力问题,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金额计算,均得到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充分体现了律师代理工作的专业性。同时,本案系我国为实现节能减排战略目标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探索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新类型合同纠纷,对律师高水平运用法律规定具有较高要求,该案例可为律师办理类案提供有力参考和借鉴。

律师简介


承办律师

李覃政

执业领域建筑、房地产、金融、公司、保险、争议解决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重庆调解中心、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重庆市涉外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七届惩戒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渝中区律师行业2019-2023年度优秀青年律师,2020年度渝中区优秀青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