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实分享 | 应收账款保全错误,保险赔不赔?

►►►本文作者:刘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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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保全对方应收账款,属于诉讼过程中保障案件结果的常用手段,但法律风险无法完全规避,案件败诉,相对方就保全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司空见惯,故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司承担保险责任,能有效分散、规避诉讼风险。

案情简介

甲乙两人合伙创业,后利润分配不均,遂诉至法院,要求析产,甲要求乙支付相应款项,并申请对乙在丙处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进行保全,同时向丁保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其对前述保全行为出具保函。后甲败诉,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及丁保司就错误保全行为所产生的100万元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保司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裁判思路

一、二审法院均就应收账款本身进行着重核实、分析,认定乙诉请的因保全错误所产生的100万元资金占用损失实际并不存在。受案法院认为,乙基于关联调解协议,对丙享有应收账款,但该调解协议约定了具体的履行顺序,乙收款权利的顺序在后且前序义务尚未履行,其向丙收款的要件始终未成就,即甲不申请案涉保全行为,乙亦无法获得该款项,故案涉保全行为与所谓资金占用损失无任何关联。另丙被冻结账户中并无任何现金,案涉保全行为并未实际冻结任何款项,所谓资金占用损失亦缺乏事实基础,据此,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甲及丁保司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所涉纠纷/案件实质上仍系侵权纠纷,虽被保全财产多种多样,现金、房产、权利均有涉及,损失情况也纷繁复杂,但只需认定侵权要件,从主观因素到损害结果逐一分析,只要一环存在突破,则有机会全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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